海上出租車運營商 SeaKaren 服務提供協議



本提供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包括凱倫時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提供的連接海上出租車與用戶的匹配服務“海上凱倫”(原因不論任何原因,如果更改名稱,更改後的名稱將被包括在內。)(以下簡稱“本服務”),公司和海上出租車運營商(屬於公司並經營海上出租車業務(包括履行合同的人)(以下簡稱“承包人”)。為使用本服務,承包方必須閱讀本協議全文並同意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同的目的和適用)


本協議的目的是建立公司與承包商之間關於公司提供服務的合同的基本條款和條件。

本協議適用於我司與承包方之間與提供本服務相關的一切關係。

本公司在本服務上刊登的有關本服務提供的規則等,包括本公司的網站和應用程序,也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如本協議內容與前款規定或本協議以外的本服務的其他說明不一致,除另有規定外,均以本協議為準。


第2条(定義)


本協議中使用的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 “服務”指本公司以“SeaKaren”名義向用戶提供的海上出租車匹配服務(無論何種原因,服務名稱或內容如有變更,均包括變更後的服務) ,以及此服務的其他詳細信息將發佈在我們的網站或此應用程序上。

(2) “本應用程序”是指為使用本服務而必須安裝的本服務的應用程序。

(3) “本公司網站”是指本公司為服務而運營的本公司指定的網站,其域名為“www.seakaren.com”或“www.karenstyle.co.jp”(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無論是否我們網站的域名或內容已更改,包括更改後的網站)。

(4) “用戶”是指一般使用本服務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此外,當承包方將本服務用於一般用途時,承包方應包括在用戶中。

(5) “服務提供開始日期”是指公司可以向承包商提供服務的日期,即附件中規定的日期。

(6) “海上出租車”是指應用戶要求,從出發港到目的地不定期運營的船舶及其運輸服務。

(七)“服務區域”是指本服務項下承包方經營的海上出租車可以運營的航線、區域等,範圍定義見附件。

(八)“拼車”是指多個團體或者其他人自願共同乘坐一輛海上出租車。

(9) “預約乘車”是指用戶通過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在本申請中輸入必要的信息,要求承包方使用新的海上出租車,或通過通知用戶共享乘坐海上出租車的請求承包方使用本應用程序,通過本公司規定的方法確認用戶的請求並同意,即同意承包方對海上出租車的使用,並與承包方確認。

(10) “本公司業務”是指本公司為提供服務而自行或通過第三方進行的業務。

(11) “承包方的工作”是指承包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自行或通過第三方完成的工作。

(12) “業務”是指作為本協議目的的關聯業務,是指公司業務和承包商業務的統稱。

(十三)“知識產權”是指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權利)、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獲得這些權利或為這些權利申請註冊等)。


第三條(合同的成立)


希望根據本協議與承包商(以下簡稱“合同申請人”)簽訂提供本服務的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人應遵守本協議的內容同意您同意並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某些本公司規定的信息(以下簡稱“註冊信息”),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協議。

訂立本合同的申請必須由使用本服務的海上出租車經營者提出,原則上不接受代理人的申請。此外,合同申請人在申請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我們提供真實、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根據我們的標準,我們將決定是否與希望根據第 1 款申請合同的人(以下簡稱“合同申請人”)簽訂合同。公司將通知合同申請人通過公司指定的方法生效。本協議自本公司通知本款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接受申請後,公司將根據承包商提供的信息在系統中註冊,並通知承包商使用該服務所需的信息。

簽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拒絕簽訂本合同,我方無義務說明理由。


(1) 當公司確定存在違反本條款和條件、法律法規等的風險時。

(2) 註冊信息的全部或一部分為虛假、錯誤或遺漏時。

(三)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人、被監護人、被扶養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監護人或者輔助人同意的;

(4) 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指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右翼組織、反社會勢力或其他等同者;同上)以下),或通過資助或其他方式維持反社會勢力等;如果公司確定與反社會勢力等存在某種互動或捲入,例如合作或參與運營或管理

(5) 如果該人過去曾被拒絕簽訂本協議

(6) 如果公司確定合同申請人是過去違反與公司合同的人或與該人有關係的人;

(7) 如您已因違反本協議而被採取措施

(8) 此外,如果公司認為本協議的訂立不合適。


第二章 聯盟業務詳情


第四條(聯盟業務詳情)


在作為本協議目的的附屬服務(以下稱為“業務”)中,公司的服務如下。

(1) 本公司向承包商和承包商的海上出租車用戶提供此項服務的業務

(2) 致力於將提供本服務所需的系統和應用程序以可使用的狀態進行妥善維護和管理

(3) 努力向承包商和用戶提供提供本服務所需的信息

(4) 向用戶收取和結算本服務的使用費(包括用戶的海上出租車使用費)

(5) 其他為提供本服務提供必要配合的運營


2. 在服務中,承包商的職責如下。

(1) 致力於為使用本服務的用戶提供海上出租車

(2) 努力妥善維護和管理承包商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海上出租車所需的設備。

(3) 在提供本服務時,我們將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通過本應用程序接受用戶通過本應用程序的新海上出租車預訂或共享乘車預訂請求,並將根據自己管理的承包商設備的情況和其他與海上出租車運營有關的條件,決定是否批准請求,並通過我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用戶

(4) 提供本服務時,以本公司規定的方式通過應用程序通知航班狀態的基本信息(到達登機點、離開登機點、到達目的地等)的操作。

(5) 在提供本服務時,如果確定由於天氣狀況、其他安全考慮、承包商設備不足或其他原因,預定的海上出租車無法運行,並通知用戶航班取消

(6) 執行與本協議相關的必要程序的工作

(7) 其他為提供本服務提供必要配合的運營

(8) 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任何業務


3. 本公司應自行承擔費用並負責解決本公司與用戶或第三方之間因本服務發生的任何問題。另一方面,承包商應自費並負責解決承包商與用戶或第三方之間因承包商提供海上出租車而產生的任何問題。另外,對於責任歸屬不明的問題,我們將通過承包方之間的誠信協商解決。


4. 向承包商的海上出租車提供此項服務的開始日期應按附件規定。


第五條(服務區域)


本次服務的承包商海上出租車的服務區域應按附件規定。


第六條(賬戶信息管理)


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嚴格管理和保存與提供本服務有關的電子郵件地址、密碼等(以下簡稱“賬戶信息”),並允許第三方使用或出借、轉讓、更名、交易等因賬號信息管理不善、使用失誤、被第三方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損害由用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賬號信息管理不善、使用失誤、被第三方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帳戶信息被盜或被第三方使用,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公司並按照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


第三章服務的提供


第七條(本服務的權利義務)


本公司及承包人承認與本服務相關的所有權、知識產權及任何其他權利均屬於本公司及其許可人,確認未默示許可。

在提供本服務時,如有第三方主張侵權等,承包方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解決方法由本公司與承包方協商另行決定。

承包商事先同意在必要的範圍內與公司合作,以防止侵犯權利、未經授權使用或未經授權訪問服務。


第八條(費用)


用戶對本服務的使用費(包括承包商的海上出租車使用費,以下簡稱“費用”)在服務條款中規定,並在我們的網站上公佈等。

承包方開展與本服務相關的海上出租車運營所需的承包方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等相關費用,以及承包方自行開展的本服務宣傳活動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承包商和公司沒有義務支付費用,除非與承包商有明確的協議。

儘管有前款規定,當用戶在提供本服務時使用承包方海上出租車時,公司應支付按照附表中規定的結算方法計算的承包方海上出租車使用費。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承擔。

本公司承擔提供本服務所需的應用程序的開發、修改、維護、管理相關費用,本公司開展的本服務宣傳活動相關費用,以及與收集相關費用相關的費用。用戶使用服務的費用。

此外,成本承擔者不明的費用應由公司與承包商之間通過善意協商確定。


第九條(合同期限)


本協議自第 3 條項下的合同與承包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承包方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或服務提供之日起生效。終止,以先到者為準。在公司和承包商之間保持有效,直到

即使合同終止,公司也沒有義務返還或刪除通過使用承包商的海上出租車獲得的與提供本服務有關的任何數據和資料。


第四章提供服務的條件


第十條(提供本服務的條件)


關於本服務的提供,本公司可自由決定並向用戶收取本服務的使用費等(包括委託方的海上出租車使用費)。

本公司將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的詳細信息作為服務條款進行規定,並在本公司網站等處公佈。

本服務預訂登機的取消政策符合前款規定的服務條款。

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可自行決定自由決定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條件,並可自由更改此類條件。


第十一條(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本公司均可以在未經委託方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保存和使用與提供本服務相關的數據等信息。


第十二條(保證的免責聲明和免責聲明)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公司不就服務的可靠性、及時性、質量、適用性、真實性、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承包商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此外,本公司對以下事項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


(1) 使用本服務時,必須安全、及時、無故障地與其他硬件、軟件、系統或數據結合使用。

(2) 本服務應滿足用戶等的要求或期望;

(3) 將更正錯誤或缺陷等缺陷;

(4) 提供服務的軟件、應用程序或服務器沒有病毒或其他有害元素;

(5) 提供本服務時,必須在用戶與承包方之間進行乘車預約。


2. 公司可以暫停、暫停、終止、禁用或更改公司提供的服務,刪除或丟失承包商的註冊信息,取消承包商的合同,因使用服務而丟失數據,對於承包商因本服務而遭受的任何損害,例如提供本服務所需的設備故障、損壞或故障,我們概不負責。


3. 因承包方違反本協議或本服務的其他規定而使我司遭受直接或間接損害的(我司不會因此類行為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索賠),承包方必須賠償公司的所有損失(包括律師等專業費用和公司應對所需的相當於人員費用的金額)。


4. 關於本服務,承包者與用戶、其他第三方之間的溝通或通信不充分、由承包者提供的海上出租車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延誤、取消、事故等問題、糾紛、其他問題等。應由承包商承擔費用和責任來處理和解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3条(禁止行為)


使用本服務時,承包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侵犯本公司、其他用戶、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或其他權益的行為(此類侵權行為可能是直接或間接的(包括造成

(2) 以違背初衷的目的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3) 與犯罪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有關的行為

(4) 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商所屬行業集團內部規則的行為

(5) 發送含有計算機病毒或其他有害計算機程序的信息;

(6) 偽造與本服務有關的可利用信息的行為

(7) 通過本服務發送超過本公司規定的一定數據量的數據的行為;

(8) 可能妨礙本公司服務運營的行為

(9)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行為


第十四條(停止服務等)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承包商的情況下暫停或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1) 定期或緊急檢查或維護與本服務相關的計算機系統;

(2) 由於計算機或通信線路故障、誤操作、訪問過度集中、未經授權的訪問、黑客攻擊等原因導致本服務無法運行時。

(3) 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自然災害、流行病等不可抗力導致服務無法運行時。

(4) 此外,當公司確定有必要暫停或中斷時

2. 公司不對承包商因公司根據本條採取的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責任限制)


除非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公司均不對承包商因本條款和條件或個別合同而遭受的任何損害向承包商承擔責任。

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承擔的損害賠償範圍以實際發生的直接、正常的損害賠償為限。

儘管有前幾款規定,如果公司因本協議或個別合同中的任何原因對承包商承擔責任,則公司對承包商的總責任,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不得超過海上出租車的總金額自賠償責任產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本公司向承包方支付的使用費。對於用戶使用、中斷、延遲或無法使用服務,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四捨五入)


在根據本協議計算金額時,除本協議或個別合同另有規定外,公司或承包商應將計算結果中不足 1 日元的部分四捨五入。


第五章合同的終止等


第十七條(解除合同)


如果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公司和承包商應能夠立即取消全部或部分本協議,恕不另行通知。

(1) 對方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義務,即使在合理期限內收到要求後仍未在該期限內改正的。

(2) 對方違反第25條(禁止加入反社會勢力)時。

(3) 由對方出具、承兌、背書或擔保的匯票或支票被拒絕兌現。

(4) 對方當事人收到對該財產的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的請求,或收到對該重要財產的臨時扣押或臨時處分時。

(5) 對方收到不繳納稅款和公費的處分時。

(6) 對方已申請停止支付、啟動破產程序、啟動重整程序、啟動重整程序、啟動特別和解程序或啟動類似的法定清算程序時。

(7) 對方決議或實施暫停、撤銷或重大變更業務,或將全部或重要部分業務轉讓給第三方時。

(8) 對方決議解散、收到解散令或解散判決書、因其他原因解散(不包括合併情形),或對方進入和解或自願清算程序時。

(9) 當另一方或其代理人的位置不明時。

(10) 有其他與前項相對應的事由時。


2.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本協議的一方不對因終止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3. 本公司或承包方若屬於第1款之情形,其對對方所負之一切金錢義務自然喪失時間利益,並有義務按對方要求立即履行. 應該是


第十八條(解除合同)


除前條情形外,若本公司欲終止本協議,應於本協議終止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承包人其終止協議之意向。我們可通過向您發出通知終止本協議。


第十九條(恢復義務)


在本協議終止的情況下,公司沒有義務恢復承包商為執行服務而採取的任何設備安裝或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延誤賠償)


如果公司或承包商未在付款期限之前支付本協議項下應付的款項,則從付款期限的次日至付款日的前一天的天數將按每年 3% 的比率計算。所得款項應作為延誤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第二十一條(回應用戶查詢)


本公司應自費處理用戶關於提供服務的查詢和答复。

用戶和第三方對承包商的海上出租車的查詢或要求應由承包商自費解決。但是,在本公司與承包商協商後,本公司可以對本公司同意答复的第三方的詢問或要求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條(服務內容的變更及終止)


本公司可隨時更改服務內容或終止提供服務。如果公司終止提供服務,公司應提前通知用戶。


第五章合同的終止等


第23条(秘密保持義務)


本協議中使用的“機密信息”是指公司披露的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和所有信息。但是,下列項目除外。

(1) 在披露時已為公眾所知;

(2) 承包方在未違反保密規定的情況下披露後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3) 在披露時認購人已經合法擁有的信息;

(4) 承包商從沒有任何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披露的信息。

(5) 雙方書面同意從保密信息中排除的信息。此外,第5款下的同意不構成本項下的協議。

2、如對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屬於保密信息存有疑問,應由公司與承包方協商決定。在達成協議之前,承包商應對此類信息保密。


3. 承包商應以與保護承包商持有的機密信息相同的謹慎程度(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優秀經理的謹慎義務)保護機密信息。我們必須處理信息並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機密信息洩露的措施。


4. 承包商不得使用、複製或翻譯機密信息,超出執行業務客觀合理必要的範圍。


5. 承包商不得在履行業務所需的最低限度內向除他本人或分包商的管理人員或工人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公司的機密信息。但是,如果承包商事先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則不適用。


6. 依照前款披露公司機密信息時,承包方應向接收披露信息的人提供相當於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機密信息,以防止機密信息洩露。義務,我們必須提供必要和適當的監督。


7. 承包方如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等要求公開對方的保密信息,必須及時將已要求公開的事實通知本公司,並告知公開範圍公司提前。機密信息只能在協商後法律規定必須披露的範圍內披露。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將要披露的機密信息被接收方視為機密,並在公司針對披露請求尋求法律救濟時,在合理範圍內配合公司. 應要求。


8. 除非另有規定,承包商應根據公司的要求或本協議終止後,在公司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公司的機密信息,並停止使用分包商持有的機密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必鬚根據公司的選擇和指示,立即歸還或銷毀所有機密信息及其副本,或刪除機密信息,並應公司的要求立即提交書面確認這樣的破壞和抹殺。


第24條(法令遵守等)


承包商必須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並且必須確保他們的行為不會損害公司的信譽或聲譽。


第二十五條(禁止加入反社會勢力)


公司和承包商同意,公司和承包商、公司和承包商的高級職員、作為公司和承包商的代理人或中介的人員以及其他相關方不屬於以下任何一項。我們代表、保證並承諾以後不再適用。

(1) 黑幫、黑幫(包括不再是黑幫5年以內的)、幫派黑幫、黑幫相關企業等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反社會勢力”))

(二)參與提供資金等,或者為反社會勢力提供便利的;

(3) 不當使用反社會勢力

(4) 反社會勢力控制管理或實質性參與管理

(5) 與其他反社會勢力有被社會譴責的關係

2. 本公司及承包方承諾今後不再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從事下列行為。

(1) 暴力要求

(二)超出法律責任範圍的不合理要求

(3) 對交易使用威脅性行為或暴力行為;

(4) 散佈謠言,損害對方信譽,或以欺詐手段或武力妨礙對方業務的行為

(5) 其他相當於前款的行為


3. 本公司及承包商作為代理人或中介與自己的分包商(包括所有分包商,當有多個分包商時,下同)或其分包商簽訂合同。我聲明並保證:第一項中的任何一項均不適用於個人或其他關聯方,並且我保證將來不會屬於同項中的任何一項或第二項中的任何一項。此外,如果在合同後明確公司和承包商屬於前兩款中的任何一項,例如他們自己的分包商或作為代理人或中間人與承包商簽訂合同的人分包方,應當立即解除合同或者採取必要措施解除合同。


4.如果對方違反前三款中的任何一項,公司和承包商將失去對方期限的利益,並立即取消本協議,無需任何要求。我可以。但對方明知對方違反前三項規定而並非故意為之,並及時解決者,不在此限。


5. 依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及承包人可就由此造成的損失向對方追償,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26条(再委託)


公司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業務分包給第三方。

經公司同意,承包商可將全部或部分業務分包給第三方。

依據前款規定進行分包的,承包方就與分包方執行與分包相關的工作,應承擔與另一方基於本協議所承擔的同等義務。分包商。


第二十七條(承包商信息的處理)


本公司對承包方的用戶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註冊信息)(以下簡稱“承包方信息”)的處理,應遵守本公司隱私政策的規定。同意由本公司處理承包方根據本隱私政策的承包商信息。

本公司可能會使用谷歌分析和其他分析工具分析承包商提供給本公司的信息、數據等,並且作為無法識別個人的形式的統計信息,本公司可能會自行決定使用和公開, 承包商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第28條(本條款的變更等)


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本公司保留更改這些條款和條件(包括在本公司網站或應用程序上發布的與服務相關的規則、條例等;以下在本節中同樣適用)的權利。如果要修改這些使用條款,修改後的服務條款的時間和內容將在公司的網站或應用程序上公佈,或通過其他適當的方式公佈,或通知承包商。但是,內容變更需要徵得承包方同意的,應當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徵得承包方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聯繫/通知)


關於本服務的查詢和承包商向公司發出的其他通訊或通知,以及有關本條款變更的通知和公司向承包商發出的其他通訊或通知,應按照公司規定的方法進行。

如果公司聯繫或通知註冊信息中包含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繫信息,則承包商應視為已收到該聯繫或通知。


第 30 條(根據本協議等的身份轉移)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將本協議的地位或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轉讓、轉移、設置抵押品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第三方。

如果本公司將與本服務相關的業務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本公司將保留本協議的狀態、基於本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與此相關的承包商信息和其他客戶信息。業務轉讓。它可以轉讓給受讓人,承包商應在本節中事先同意這種轉讓。此外,本節規定的業務轉讓不僅包括一般的業務轉讓,還包括公司分立等業務轉讓情況。


第三十一條(完整協議)


本協議構成公司與承包商之間就此處所含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公司與承包商之間就此處所含事項不存在任何口頭或書面的事先協議、陳述或協議。優先理解.


第三十二條(存續條款)


關於本協議,其性質應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但是,第二十三條僅在本協議終止後兩年有效。


第33条(分離可能性)


即使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部分根據《消費者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協議的其餘條款和部分也無效或不可執行。如此確定的其餘條款應繼續完全有效,影響。


第34条(協議解決)


如對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對本協議的解釋有任何疑問,本公司與承包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相互協商及時解決。


第三十五條(語言)


本協定的正式文本為日文。即使本協議被翻譯成任何語言以供參考,也只有日文原文具有合同效力,譯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三十六條(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


本協議及本協議的準據法為日本法律。

對於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應是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具體取決於爭議金額。


制定日:2022年1月6日

 

 

另一篇論文

一、服務區

除另有規定外,應在雙方另行約定的航線和區域內。

2. 服務提供預定開始日期

本合同簽訂後,承包商使用海上出租車所需的信息將在我們的系統中註冊,以及可以使用該服務的日期。

3.關於服務使用費的結算

根據各航線另行規定的基本費用,按公司規定的規定計算方法計算的金額(如果不是,減去規定的公司費用後的金額)將每三個月支付一次至承包商指定的轉賬賬戶.

承辦方將在申請此項服務時將承辦方指定用於結算的轉賬賬戶通知本公司。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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